買「嘟嘟房永恆王NFT」終身停車免煩惱?購買功能型NFT前必知的那些事

買「嘟嘟房永恆王NFT」終身停車免煩惱?購買功能型NFT前必知的那些事

是基於的數位憑證,可作為數位身份、數位藝術品、音樂版權、會員證、兌換券等應用。近年來台灣有不少品牌商家搭上 風潮,結合既有服務,導入行銷創新。

台灣汽車金融服務平台俥酷 iParking 早前發行「Car Man Metaverse 卡曼車車」NFT 計畫,賦予 NFT 終身免費停車、特定時段免費停車等不同功能,在發行上限兩千個 NFT 中,共有兩百個終身免費停車功能的 NFT,一度引發社群討論。然而該專案不僅在發行時出現技術失誤,近期也因為使用爭議登上媒體版面。購買NFT有什麼需要注意的消費爭議?

案例:購買功能型 NFT 後,服務不符期待怎麼辦?

媒體 ETtoday 接獲民眾回報,因為有長期停車需求,在 NFT 二級市場花 40 萬台幣,購買了終身免費停車功能的「永恆王」NFT,但慣用的停車地點卻遇上撤點,讓他感到受騙。而 iParking 方面則回應,iParking 所提供的服務是讓購買 NFT 的民眾,可以停放配合的1百多座停車場。iParking 提供線上服務,與線下停車管理公司配合,若遇上特定地點停止續約,iParking 也會不得不中止該地點服務。

儘管 iParking 承諾的是提供所有配合停車場的服務,並未保證個別停車場是否永久服務。但仍讓該名民眾認為,不符合期待要求退費。最終, iParking 承諾以 0.58 (發行價為 0.5 ETH,約 660 ) 讓所有持有者退回款項。

傳統在購買會員資格或兌換券時,通常會有詳細的合約條款或使用規範來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也需要遵守消費者保護法。但當它們轉換成 NFT,會有什麼不同嗎?

訪問台灣通貨反協會理事 – 貓董律師,她對此事有什麼看法?

(回顧:貓董律師|如果二創咒術迴戰發行NFT算致敬還是抄襲?)

1. 嘟嘟房的停車 NFT 算是定型化契約嗎?

貓董律師: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 2 條的定義,定型化契約是指含有定型化契約的條款。而定型化契約條款是指企業經營者為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呈現形式包括以書面、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及其他多元方法。

嘟嘟房 NFT 的相關規範,若有符合上述定義情形,解釋上即屬於企業經營者預先擬定的條款,而算是定型化契約的一種。

2. 若嘟嘟房經營不善倒閉,獲得終身免費停車等功能型 NFT 持有者,該如何維護權益?

貓董律師:以嘟嘟房的爭議為例,其實 NFT 持有者在後續爭議處理上算是比較好解決的,畢竟可以找到營運的實體公司。多數 NFT 專案找不到營運主體,那 NFT 持有者就真的會求償無門。如果嘟嘟房的經營實體公司倒閉,則依照相關法規規定,應辦理解散清算程序,NFT 持有者有機會依照債權人身分來請求公司清償債務,若無法依照原有約定提供服務項目,就有可能以按比例的方式獲得金錢賠償。

3. 嘟嘟房網站聲明:「*項目方保有變更及終止賦能之權利,並保留最終解釋權,若有相關異動,將於網站公布,恕不另行通知」,這類保留合約變更內容的聲明,在法律上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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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董律師:其實不只嘟嘟房網站,多數網站甚至是紙本契約,都有可能有這條約定,來保障公司或是經營團隊的運作彈性。而一旦這樣的條文寫在跟消費者之間的約定中,就有約束雙方的效力。不過值得注意的是,消保法第11條至第14條也對定型化契約做了限制而使這樣的聲明有無效的可能。若於訴訟過程中,有消費者爭執這樣的約定顯失公平,那就有在個案判決中被法院認定聲明無效的機會。

這邊也提醒業者,若條款發生爭議時通常法院會作對消費者有利的解釋,因此這樣的聲明也不是就是帝王條款,在經營時還是要盡量的約定明確,有變動時通知消費者知悉,以避免後續衍生的爭議或對企業形象、名譽產生負面影響。

4. 若單一停車點撤站,是否影響「終身免費停車」之權益?

貓董律師:單一停車場撤站是否等同於嘟嘟房違約,這要視當時雙方意思表示內容是什麼而定,最大的爭議在於服務內容有沒有特定在單一停車場。從提供服務方的 iParking 規定來看, iParking 提供的停車服務是以有支援的場站為限,也表明會隨時因為合作業者的因素而關閉場站。若以此規範解釋,可以認定單一停車暫撤站並未違反約定。

此爭議產生的原因可能是源於鑄造 NFT 的活動網站或是 Discord 社群並未有明確規範撤站的相關約定,或約定載明的地方並不明顯,而使消費者有被突襲的感受。建議若是消費常見問題或與消費者權益較重大的事項,可直接明確地載明或公布在活動網站,以避免後續產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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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可轉售、價值波動的賦能型 NFT,在法律上會定義為商品還是證券呢?

貓董律師:台灣在 2019 年的時候有發布過函釋,來定義怎麼樣的具有證券性質。雖然依照時空背景可以認定當時函釋的範圍是規範,並未包括 NFT。不過因此函釋的源頭,也就是美國 1946 年在 v. W. J. Howey Co.案,在當時就透過四個要件來判斷標的是否為證券(又稱Howey Test)。

亦即若 (一) 出資人出資;(二) 出資於一共同事業或計劃;(三) 出資人有獲取利潤之期待;(四)利潤主要取決於發行人或第三人之努力,則該標的具有證券性質。若以此脈絡可以推論若NFT具有分潤功能時,被認定為證券的機率較大。

目前還未有明確的函釋以供業者判斷 NFT 是否為證券,若是依照上述 Howey Test 規則目前司法實務界也缺乏類似的案件或 NFT 案件,來觀察法院適用規則的結果,因此有關加密貨幣或 NFT 是否為證券的細部判斷邏輯,會是個未來值得關注的議題。

6. 實體產業透過 NFT 提供會員證、禮券等功能,消費者應注意哪些基本約定,才能保障權益?

貓董律師:仔細閱讀 Discord 裡面的 Roadmap、重大公告、規則等文字並保存起來,特別留意是不是有其他應遵守的規範性文件,例如官網的使用條款或是註冊會員的會員條款,這些約定都是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

像是嘟嘟房 NFT 在活動規則中就有載明要另外遵守 iParking的規定,而 iParking 也規範了撤站的相關規範,這些都是會影響消費者或 NFT 持有人的重要約定。另外,若是對條款有疑問或認為經營團隊寫得不夠清楚的地方,也可以透過詢問經營管理人員的方式,獲得更明確的回覆,來讓雙方有更加明確的約定可以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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