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位律師探討「三箭資本破產」: 臨時清算有何區別?清算人?資不抵債怎辦? |

近期英屬維爾京群島的法院下令清算3AC(三箭資本, Three Arrow Capital)以及 3AC 申請美國法第15 章保護,似乎意味著3AC 事件本身已經接近尾聲。律師 @wassielawyer 在推特上解釋討論了破產清算的相關延展科普,同時@gonbegood 也提供了一種思路,幫助相關巨鯨投資人如何更好地減少清算損失。由 WuBlockchain 整理、編譯。
(前情提要:三箭大債主》 Digital宣布暫停交易、存提款;3AC已在紐約申請破產保護)
(背景補充:創辦人新文「我所認識的三箭資本」: 一個的違約如何團滅中心化加密貸款機構?)

據了解,3AC 在英屬維爾京群島(BVI)的清算申請似乎有兩份。一份申請是由3AC 自己提出的清算申請,而另一份申請是由3AC 的債權人提出的臨時清算申請。

清算 v.s. 臨時清算,兩者有何區別呢?

清算是指指定清算人將公司所有資產變現並分配給債權人,這是公司的末日。

臨時清算是一種臨時程序,在清盤呈請聆訊前,債權人可委任一名專業人士在此期間接管公司。清盤呈請是指向法院申請清盤公司。

臨時清算通常是為了保護公司的資產。如果公司明顯資不抵債,而且確實存在資產流失的,因此有必要在過渡期間更換公司管理層,債權人就會尋求這樣做。

清算令來得如此之快讓人十分吃驚,因為清盤呈請和清算之間通常會有延遲,而現在看來,清算令發生得如此之快的原因是3AC 他們自己提出了清算申請。

而這裡唯一存在的爭議是清算人的選擇。

為什麼選擇清算人如此重要呢?

清算人在清算公司時應該是公正的,並以利益相關者的最大利益行事,但顯然與指定的清算人建立關係會有所幫助。

例如,如果任命一個3AC 的清算人,3AC 可能會發現與清算人交談更容易,而且在對董事等提出索賠時,清算人可能會比債權人提名的清算人更同情他們。

有趣的是,Su Zhu 試圖以債權人的身份向3AC 索賠。我幾乎尊重這一切的無恥,這就是為什麼債權人會很高興,因為清算人是由債權人選擇的。

那麼誰是清算人呢?

@Teneo,他們是一家非常著名的諮詢公司,最近收購了畢馬威(KPMG)的英屬維爾島重組業務和德勤(Deloitte)的英國重組業務。這兩位清算人來自前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他們的下一步將是評估3AC 的現有資產和對他們的索賠總額。他們還將評估對其他各方的索賠,包括董事,也就是Su Zhu 和Kyle Davies。債權人會議也應該很快召開。

另外,怎麼理解美國破產法第15 章呢?

第15章是一個承認程序,外國代表(在本案中是指清算人)可以尋求讓英屬維爾京群島的重組程序在美國得到承認。

這在跨境破產中是非常重要的。

因為3AC 的資產不在英屬維京群島。它們可能在美國或新加坡等其他司法管轄區的銀行帳戶(它們的業務不在新加坡)。如果美國不承認英屬維爾京群島的法院命令,它就一文不值,因為清算人需要能夠持有3AC 資產的美國銀行帳戶的控制權。

我希望清算人在適當的時候在新加坡和其他司法管轄區申請承認英屬維爾京群島清算。

接下來,清算人會審計3AC 所有的帳本理清資金明細。然後,他們將與債權人談判,尋求索賠,並將3AC 剩餘的資產公平地分配給債權人。

另外,BVI 法院還授予清算人以 或USDT 出售的明確權力,所以可能會有另一場拋售?假設3AC 還有剩餘的話。

如果出現資不抵債,巨鯨如何省下數百萬

上面我們提及通過談判索賠後,會將剩餘資產公平地分配給債權人。而律師@gonbegood 也提供了一種思路,教在資不抵債的託管機構中有託管資金的巨鯨能夠利用這一個技巧省下數百萬美元。

通常情況下,如果出現資不抵債,託管機構進入破產程序,則損失的分配將取決於託管機構的法律性質。如果是純粹的合同,用戶將對其加密貨幣沒有財產權,將被列為無擔保債權人……(例如SU ZHU 本身也是3AC 的無擔保債權人)

但他們也許有機會拿回一些東西。如果他們能夠確定他們的託管機構是基於信託的,那麼他們將對由託管的加密貨幣擁有財產權。

如果加密貨幣由託管人以信託方式持有,並為每個用戶單獨分配,則每個用戶將直接承擔特定受影響持有的短缺損失。這種情況的話就於事無補。

但如果加密貨幣或相關權益受制於信託,但在未分配的混合基礎上為多方利益相關者持有,在法律上對於如何在各方之間分配短缺損失就尚沒有確定規則。

按比例分配

一個實用的、默認的方法可能是按比例分配短缺的損失。因此,資產池的虧損在每個人之間進行分攤。

在雷曼破產後,英國為投資銀行引入了特別管理制度(SAR),規定多客戶綜合帳戶中的任何資產短缺都要按比例分配。

他們這麼做是因為有很多客戶都在打雷曼的大官司,耗時長,浪費了大量的律師費。

但對於加密貨幣託管人按比例分配短缺損失,並沒有類似的默認規則。

因此,如果你是巨鯨,通過信託方式持有資產,並面臨短缺損失,你可能想在這個問題上再來一次大爭論(並討論最適合你的選擇)。

大致來說,有這些選項有:

1、先進先出。會對資產池造成資金短缺影響的提款被視為按照資產存入的順序移除資產。因此,虧空損失將不成比例地分配給最早的儲戶,並由他們承擔。

2、全局平攤。每次從資金池中提款都被單獨考慮。每次從池中提款將被視為整體池按比例減少,除非它可以單獨歸因於一個特定的存款人或來源。

因此,債權人或許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提議對應的短缺損失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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